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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产品成本调查

发布时间:2020-12-01 13:32:50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其他类别
职权名称 农牧产品成本调查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国家主席令第92号)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1454号) 第四条 农产品成本调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全国成本调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成本调查工作。各级有关业务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本部门分管的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
责任主体 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责任事项 1.审核 对调查对象或下级部门报送的成本调查资料根据调查制度规定和报表要求进行分类整理、合理分摊、认真审核、逐项检查。 2.汇总、上报 成本调查资料经审核后进行汇总,对调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按规定期限上报。 3.发布 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属于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成本资料,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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