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监测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国家主席令第92号)
第二十八条 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
【规章】《价格监测规定》(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 第三条 第二款 价格监测的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机构及相关业务机构负责实施。
【地方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价格监测办法》(2007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6号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工作,其所属的价格监测机构负责价格监测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实行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价格监测措施,加强价格监测网络建设,建立价格监测系统。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预警、应急机制。本行政区域内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价格监测预警机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原因、趋势、影响、社会反应,并提出应对措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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