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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及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发布时间:2020-12-01 13:30:56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兵团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及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职权依据 【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 第二部分 第一条 对极少数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政府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确需依法进行审查把关的,应将相关事项以清单方式列明,最大限度缩减核准事项。 【规范性文件】《兵团党委兵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新兵党发〔2016〕25号) 第二条 坚持企业投资核准范围最小化,对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兵团和师市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依法进行审查把关,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以清单方式列明,其它项目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最大限度缩减核准事项。 【规范性文件】《兵团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新兵发〔2017〕51号)
责任主体 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责任事项 1.受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 材料审核(包括用地预审意见、选址意见书、重特大项目的环评);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 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 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监督 依法进行监管,不得擅自开展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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