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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采取的强制措施

发布时间:2020-12-01 13:30:30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职权名称 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采取的强制措施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 第十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责任主体 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责任事项 1.催告 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不履行义务的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力。 2.决定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决定的,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做出相应的行政强制,送达当事人。 3.执行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4.事后监管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通过核查反映项目的情况与相关材料,履行相应的监督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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