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中央和兵团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计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
职权依据 |
【规章】《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
第二十三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利用在线平台,对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加强监管,防止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保证政府投资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项目顺利建设实施。
第二十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进行稽察,对稽察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的重要依据。
【规范性文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八)加强兵团政府性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1.加强兵团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严格投资概算、建设标准、建设工期等要求。兵团、师市投资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及时下达投资计划,在投资计划规定下达时限内分解下达计划;财政(财务)主管部门要及时拨付建设资金,确保项目尽早发挥效益。严格概算执行和造价控制,健全概算审批、调整等管理制度,明确调整的标准和权限。
2.进一步完善兵团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管机制。在社会事业、基础设施等领域,推广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建立兵团政府性投资项目代理建设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兵团政府性投资项目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运营管理。完善兵团政府性投资监管机制,加强审计监督,充分结合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强化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和动态监管,完善竣工验收制度,建立后评价制度,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建立社会监督机制,推动信息公开,鼓励公众和媒体监督。 |
责任主体 |
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责任事项 |
1.检查阶段 对中央和兵团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2.处置阶段 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履行告知义务。
3.移送阶段 对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或司法机关。
4.监督阶段 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事项。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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