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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范围内,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20-12-01 13:29:05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 职责范围内,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第六十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地方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13年) 第七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开展节能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就同一检查事项重复进行检查。
责任主体 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责任事项 1.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2.处置 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 3.移送 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 4.事后监管 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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