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检索

对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0-12-01 13:27:03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责任事项 1.立案 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 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审查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 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6.送达 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7.执行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备        注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