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第七十一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地方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13年)                                                                   第十六条 第二款 禁止使用国家和自治区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第三款 禁止将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转让、出租或者出借给他人使用。                                                                 
第四十一条 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使用国家和自治区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四十一条 第三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转让、出租或者出借国家和自治区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给他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转让、出租或者出借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处该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价值金额或者年租金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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