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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0-12-01 13:09:22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第七十一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地方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13年) 第十六条 第二款 禁止使用国家和自治区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第三款 禁止将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转让、出租或者出借给他人使用。 第四十一条 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使用国家和自治区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四十一条 第三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转让、出租或者出借国家和自治区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给他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转让、出租或者出借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处该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价值金额或者年租金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责任主体 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责任事项 1.立案 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 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审查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 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6.送达 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7.执行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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