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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兵团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0-12-01 13:05:54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兵团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6号)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四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六十三条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第七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责任事项 1.立案 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 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审查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 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6.送达 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7.执行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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