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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审批

发布时间:2020-12-25 16:41:12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审批
职权依据 【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责任主体 师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责任事项 1.申请与受理阶段: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若有缺失,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按照《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对该宗教团体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法定告知,做出同意批准或不同意批准决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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