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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0-12-10 16:02:18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
职权依据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第二款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办经文学校、经文班(点)、修道班(点)、神学班(点)和带有宗教性质的培训班(点),不得为未经批准开办的经文学校、经文班(点)、修道班(点)、神学班(点)和带有宗教性质的培训班(点)提供师资、资料、场所、设施、经费等帮助和服务。 第十三条 宗教团体认定宗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擅自认定、委派、指定、聘任或者撤换宗教教职人员。 第十五条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拟同意的,报州、市(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 州、市(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设立清真寺、寺院、宫观和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州、市(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拟同意设立寺观教堂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批准后,宗教团体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规划、用地、建设许可手续等筹建事项。
责任主体 师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宗教事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宗教事务部门组织调查取证,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适用法律和处罚种类﹑幅度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阶段:针对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宣告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按民事诉讼有关规定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其它法律法规或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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