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拟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报告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以外的组织以及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禁止在寺观教堂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宗教活动场所、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工程建设、文物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建设、旅游等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造像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工商、规划、建设等部门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证书,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
责任主体 | 师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宗教事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规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现场了解核实情况, 并制作调查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 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违规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 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 对违规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对违规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监管责任:对违规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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