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民政、建设、教育、文化、旅游、文物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的宗教捐赠、资助和传教经费。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没收宗教捐赠、资助和传教经费;属于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并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 |
责任主体 |
师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宗教事务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此类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宗教工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宗教工作部门应当对案件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宗教工作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宗教工作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宗教工作部门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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