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检索

民族成份变更

发布时间:2020-12-10 13:03:45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民族成份变更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部门规章】《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号) 第七条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第八条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第九条 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   根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直接抚养的一方签署;根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公民养父母共同签署;根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与公民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与继母(父)共同签署。申请之日公民已年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征求公民本人的意见。   (二)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公民的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明;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明;   (四)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第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由本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书;   (二)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公民与父母子女关系的,需要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四)其他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责任主体 师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国家民委、公安部《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师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应当自收到报告后,法定时限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备        注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