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审批 发布时间:2020-12-28 16:49:29 浏览次数: 次 【字号:小 大】 2020年6月20日修订的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的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可以少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可以多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国家鼓励和支持其他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档案开放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