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 |
职权依据 | 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三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 |
责任主体 | 师市财政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责任:由审理机构对检查报告进行复核。 4.告知阶段责任:做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经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阶段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 8.事后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由于职能依据字数限制,只标注条款,详细条款见《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三条至第二十六条 |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