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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

发布时间:2020-12-16 18:56:41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裁决
职权名称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
职权依据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五十八条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规章】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第六条“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实现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受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责任主体 第七师胡杨河市财政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的,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不予受理的,收到投诉书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 2.调查阶段责任: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组织质证。质证应当通知相关当事人到场,并制作执政笔录,执政笔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收到投诉书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 3.决定阶段责任: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财政部门应当将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并及时将投诉处理结果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供应商投诉处理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投诉处理程序与结果合法合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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