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审核
职权类型 | 其他类别 |
职权名称 | 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审核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 第六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第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配合保障金征收机关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提供给保障金征收机关。 |
责任主体 | 第七师胡杨河市残疾人联合会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用人单位提供残疾人就业、缴纳社保的相关资料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文件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告知用人单位。 3.决定责任: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核后,告知用人单位。凡是未达到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4.事后监管责任:按照要求做好日常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其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联系电话:0992-66872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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