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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七师125团19连党支部书记、指导员 闫俊海严重违纪违法案的审查调查报告

编辑:第七师胡杨河市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4-01-31 10:30:16 浏览次数: 【字号: 

2022331日,经履行相关程序,师市纪委监委对闫俊海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518日,经兵团纪委监委批准,对闫俊海采取留置措施。现将有关审查调查情况及处理建议报告如下:

一、被审查调查人基本情况

闫俊海,男,汉族,19786月生,河南禹州人,在职大专学历,199612月参加工作,2013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612月至20181月,历任新疆军区某部队战士,1256连治安员、21连治安员、21连植保员、2连植保员、19连副连长,1255连党支部副书记、连长等职。20181月,任1255连党支部书记、指导员。20216月,任12519连党支部书记、指导员(20212月实际履职)。系中国共产党125团第十五次代表大会代表。

二、审查调查简况

20211223日,经师市纪委监委相关领导批准,由派驻纪检监察组对群众举报反映12519连党支部书记、指导员闫俊海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处置。1227日,经师市纪委监委相关领导批准,派驻纪检监察组对反映闫俊海的问题进行初核。2022331日,经师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对闫俊海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511日,经师市党委、师市纪委监委主要领导同意,报兵团监委512日批准,对闫俊海采取留置措施。518日,经师市纪委监委主要领导批准,成立“5.18”专案组。69日,经师市纪委监委相关领导批准,对群众再次举报闫俊海的有关问题线索并案处置。714日,审查调查终结并移送审理。721日,补充移送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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