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师胡杨河市纪委监委机关对外宣传稿件审核管理办法
为不断提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工作水平,进一步加强舆论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维护新闻宣传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及时准确地展示我师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新成效,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宣传工作是指以师市纪委监委机关名义,通过师市内外有关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的活动。
第二条 师市纪委监委舆论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实行常委(委员)分工负责制。办公室(宣传部)具体负责机关外宣工作的归口管理。
第三条 明确外宣工作程序,规范审核把关环节。
(一)涉及师市纪委监委主要领导会议、活动的宣传稿件,由办公室(宣传部)或随行工作人员负责起草,由分管宣传的领导审核,主要领导签发。
(二)涉及机关工作会议、活动的宣传稿件,由办公室(宣传部)或承办部门负责起草,经相关工作业务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分管宣传的领导签发。特别重要的稿件,须由主要领导审定后才能对外发布。
(三)涉及立案审查调查的宣传稿件,由案件监督管理室起草,经分管业务领导审核后,报主要领导签发。
(四)涉及典型案例通报、案件剖析的负面信息,由负责案件审查调查的部门、党风政风监督室起草,经分管业务领导审核后,由主要领导签发。
(五)邀请新闻媒体记者采写的宣传稿件,须按照业务分工,经分管业务领导审核后,由主要领导签发。
(六)半年、年度或专项工作新闻发布,按新闻发布制度规定执行。
(七)委机关所有对外宣传稿件,经分管业务领导及分管宣传工作领导审核后,由办公室(宣传部)统一对外发布。
第四条 委机关内设机构、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人必须对所起草的新闻宣传稿件中相关业务内容是否涉密、是否适合公开及是否真实准确进行严格审核,办公室(宣传部)对稿件是否符合宣传要求进行审核把关。如发生失泄密事件或因报道失实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条 未经主要领导授权同意,委机关任何人、任何部门不得接受任何新闻媒体采访,不得擅自向新闻媒体提供工作资料。经授权开展的采访活动,由办公室(宣传部)统一组织协调、审核稿件,经分管宣传的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定后发布。
第六条 建立机关新闻宣传通讯员队伍,委机关内设机构、派驻纪检监察组要明确一名同志为新闻通讯员,新闻通讯员名单送办公室(宣传部)备案,负责本机构本部门宣传及日常联络对接工作。
第七条 委机关内设机构、派驻纪检监察组要服从管理,积极做好新闻宣传报道工作,配合办公室(宣传部)做好全局性工作的宣传报道。
第八条 委机关内设机构、派驻纪检监察组在师市门户网站(纪检监察网站)、阳光七师微信公众号等发布信息,按上述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宣传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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