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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

发布时间:2020-12-29 13:00:40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权限内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6号公布,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1994年3月26日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矿山企业关闭矿山,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开采活动结束的前一年,向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提出关闭矿山申请,并提交闭坑地质报告; (二)闭坑地质报告经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 (三)闭坑地质报告批准后,采矿权人应当编写关闭矿山报告,报请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行业规定批准。 【地方性文件】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矿业权出让审批登记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兵自然资发[2019]38号) 附件一 :采矿权审批权限
责任主体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受理闭坑单位上报矿山闭坑地质等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上报或者不予许可、上报决定(不予许可、上报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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