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检索

开采三类矿产资源和部分二类矿产资源采矿权人因矿区范围争议裁决

发布时间:2020-12-29 12:55:09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其他类别
职权名称 开采三类矿产资源和部分二类矿产资源采矿权人因矿区范围争议裁决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6号公布,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1994年3月26日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探矿权人之间对勘查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勘查作业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裁决; 第三十六条 采矿权人之间对矿区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 【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0号发布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九条 探矿权人与采矿权人对勘查作业区范围和矿区范围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发证的登记管理机关中级别高的登记管理机关裁决。 【规章】《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已经2003年12月30日国土资源部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报批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   (二)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止违法勘查或者违法开采行为、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已经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责任主体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审理阶段责任:通知权属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裁决阶段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 4.执行阶段责任:矿区权属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