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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确权且登记发证范围内土地资源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20-12-28 17:16:36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 兵团确权且登记发证范围内土地资源监督检查
职权依据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2009年11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县(市)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监督检查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实施。
责任主体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将国土资源监督检查的内容、程序等事项向社会公开。采取实地调查、查阅资料等方式,对国土资源法定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履行法定义务不到位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限期整改,并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 3.移送责任:对拒不整改或存在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处理或立案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履行法定义务不到位或存在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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