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兵团确权且登记发证范围内开采三类和部分二类矿产资源的监督检查 |
职权依据 |
【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二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需要调查勘查投入、勘查工作进展情况,探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不得拒绝检查。对探矿权人要求保密的申请登记资料、勘查工作成果资料和财务报表,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保密。
【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 |
责任主体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通知被检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时间等事项;采取实地调查、查阅资料等方式,对矿业权人履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法定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履行法定义务不到位的矿业权人,要求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对拒不整改或存在违法勘查开采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处理或立案查处。
4.公告责任: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告。 5.事后监管责任:对开采三类和部分二类矿产资源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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