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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三类和部分二类矿产资源等行为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0-12-28 17:00:28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三类和部分二类矿产资源等行为的处罚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 第四十二条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第四十五条 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1994年3月26日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四)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三类和部分二类矿产资源等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会审责任: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送达责任: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处罚决定,采取相关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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