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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三类和部分二类采矿权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和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0-12-28 16:59:00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三类和部分二类采矿权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和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处罚
职权依据 【法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2号发布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四条 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证机关吊销探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第十五条 违反该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责任主体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三类和部分二类采矿权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和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会审责任: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送达责任: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处罚决定,采取相关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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