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奖励 |
职权名称 |
对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职权依据 |
【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施行)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严格执行森林病虫害防治法规,预防和除治措施得力,在本地区或者经营区域内,连续五年没有发生森林病虫害的;
(二)预报病情、虫情及时准确,并提出防治森林病虫害的合理化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纳,获得显著效益的;
(三)在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中取得成果或者在应用推广科研成果中获得重大效益的;
(四)在林业基层单位连续从事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满十年,工作成绩较好的;
(五)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显著成绩的。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办法》(2020修正) 第二十六条 有以下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连续三年达到森林病虫害防治目标管理指标的;
(二)预报病虫害情况及时、准确,提出的防治建议被有关部门和单位采纳、获得显著效益的;
(三)在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中取得成果或者推广森林病虫害防治先进技术、革新技术、科研成果取得显著成绩的;
(四)在县级以下林业基层单位连续从事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10年以上,在地、州以上林草部门连续从事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15年以上,成绩突出的;
(五)严格执行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各项规定,预防和除治工作成绩显著的; (六)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显著成绩的。 |
责任主体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和草原局)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各级部门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县级以上林草局或兵团、师市批准,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或兵团、师市研究决定,以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或兵团、师市名义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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