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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3-04-10 17:51:11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处罚
职权依据

【部门规章】《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6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二)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

【部门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令、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二)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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