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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3-04-10 17:48:42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处罚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2020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部门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令、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一)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

【自治区政府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水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5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0000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或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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