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城市供热、水、气公共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燃气供应站点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的处罚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在城市供热、水、气公共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燃气供应站点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地方政府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2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在城市供热、水、气公共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燃气供应站点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设备,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经营者和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城市供热、水、气公共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燃气供应站点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