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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单位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3-04-04 17:00:54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单位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处罚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修正)第十六条:承担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

    第十七条第一款: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单位涉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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