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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发布时间:2022-06-07 17:38:17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征收
职权名称 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职权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五条 配套费由建设项目所在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建设单位在开工之前,应当按规定缴清配套费。  第二条 凡在我区城市(含县城、建制镇和口岸)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工业、民用、公共建筑等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第四条 配套费按新建、扩建工程总投资的3%收取,工程总投资按每平方米征收基数乘以总建设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征收基数由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经济发展水平分别核定,报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批准后公布,并抄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原则上各地应根据平均工程投资额确定每平方米征收基数,但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平方米。

责任主体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决定阶段:做出收取决定。 3.送达阶段:出具已征收证明。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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