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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2-06-07 11:10:23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修订)

第七十三条: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 (2019年修订)

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主体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取证、核实。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规定的送达期限和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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