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待遇给付
职权类型 | 行政给付 |
职权名称 | 医疗救助待遇给付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709号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 (一)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生育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生育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市医疗保障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告知报送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予以办理;按时办结。 4.事后监管责任:按要求对核准事项加强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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