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对象确认
职权类型 | 行政确认 |
职权名称 | 医疗救助对象确认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709号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市医疗保障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告知报送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予以办理;按时办结。 4.事后监管责任:按要求对核准事项加强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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