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等信用记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其失信行为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职权类型 | 其他类别 |
职权名称 | 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等信用记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其失信行为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12月28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20年6月1日实施) 第九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等信用记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市医疗保障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转报阶段责任:按程序规定转报至上级主管部门;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自治区医保局的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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