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会保险(医疗、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对社会保险(医疗、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
职权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五号 ) 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2.【部门规章】《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2001年5月18日实施) 第三条第二款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市医疗保障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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