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检索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22-06-02 11:20:40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五号)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医疗保障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