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阅、记录、复制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职权类型 | 行政强制 |
职权名称 | 查阅、记录、复制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
职权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2018年修正) 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市医疗保障局 |
责任事项 | 1.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封存决定。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2.执行责任: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做出是否解除封存决定。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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