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划拨社会保险费
职权类型 | 行政强制 |
职权名称 | 对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划拨社会保险费 |
职权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五号)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2.【部门规章】《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拨申请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及时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予以划拨。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市医疗保障局 |
责任事项 | 1.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划拨决定。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2.执行责任: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做出是否解除行执行决定。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医疗生育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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