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的处罚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五号) 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12月28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20年6月1日实施))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或者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依照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市医疗保障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医保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上级交办、下级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涉嫌医保违法行为的,应当立案,并制作立案审批表;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医保行政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3.审理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归档阶段责任: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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