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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器械使用的行政检查

发布时间:2021-09-10 12:37:46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 对医疗器械使用的行政检查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    第七十一条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使用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进入医疗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档案、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方案或通知要求对被检医疗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依法进行处理。 3.移送责任:需移送其他机关的及时移送。 4.事后监管责任:对限期整改的行政行为应再次检查,整改不合格的,根据相关法律给予相应处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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