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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卫生检疫合格证》的行政许可

发布时间:2021-09-09 18:55:27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交通卫生检疫合格证》的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部门规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2004年发布) 第二十条 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对车船、港站、货物应当按规定进行消毒或者进行其他必要的卫生处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疫合格,领取《交通卫生检疫合格证》后,方可投入营运或者进行运输。 《交通卫生检疫合格证》的印制、发放和使用,按照交通部与卫生部等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的《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及专业审查和现场监督检查;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监督检查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批准资质证书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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