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监督检查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监督检查 |
职权依据 | 【规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公布)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二)规章制度建立情况;(三)备案的职业病诊断信息真实性情况;(四)按照备案的诊断项目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情况;(五)开展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参加质量控制评估及整改情况;(六)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和培训情况;(七)职业病报告情况。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责任事项 | 1.检查: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现场监督检查,进行拍照、录音、录像、查阅卫生检测报告、各种卫生制度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要求其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制作相关执法文书。2.处置:对于不构成违法行为的,但又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当场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整改。3.移交责任:对于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进入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4.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复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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