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管理制度的备案
职权类型 | 其他类别 |
职权名称 | 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管理制度的备案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修正)》(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 第三十六条 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国家一级文物藏品档案和其主管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档案。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市文体广旅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备案申请;陈列展览主题、展品说明、讲解词;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已发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1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备案的决定,不同意备案的书面告知理由、并回退材料。 4.送达责任:依法制作备案确认书或不予备案意见书送达申请人,或通过法定途径公告备案信息,并事先告知申请人公告信息发布途径。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上级主管部门的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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