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文物保护单位以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的审批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对文物保护单位以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的审批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修正)》(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 第二十一条 第二款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市文体广旅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须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文件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发放或不予发放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不予许可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发送批准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其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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