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行政检查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行政检查 |
职权依据 | 【部门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总局第9号令) 第四条 国家体育总局是全国健身气功的业务主管部门,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管理。 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健身气功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健身气功的组织和管理。 中国健身气功协会、地方各级健身气功协会按照其章程,协助体育行政部门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市文体广旅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阶段: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处置阶段: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 3.移送阶段:对违法范围超出本部门职权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4.事后管理阶段: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将有关监管信息定期向社会发布。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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