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的行政检查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的行政检查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16修订)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部门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9年实施) 第十八条 上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体育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的正常经营。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市文体广旅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检查时,体育执法人员人数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未出示有效证件的,经营者有权拒绝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根据国家标准,制定高危险性经营场所检查表,并按检查表逐项进行检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口头指正或督促整改。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经营场所下发不符合项整改通知单,经营场所按规定时间上交整改报告。 3.处置责任:体育行政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实地核查,核查不合格,按照《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进行处罚或停业整顿,严重者吊销许可证。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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