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审批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职权依据 | 【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2020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第六条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市文体广旅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备案申请;陈列展览主题、展品说明、讲解词;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已发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1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备案的决定,不同意备案的书面告知理由、并回退材料。 4.送达责任:依法制作备案确认书或不予备案意见书送达申请人,或通过法定途径公告备案信息,并事先告知申请人公告信息发布途径。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上级主管部门的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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