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旅游景区(点)应当编制旅游景区(点)规划审查
职权类型 | 其他类别 |
职权名称 | 对旅游景区(点)应当编制旅游景区(点)规划审查 |
职权依据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促进条例》(2021年7月1日施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 第十五条 旅游景区(点)应当编制旅游景区(点)规划,经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市文体广旅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备案申请;陈列展览主题、展品说明、讲解词;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已发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1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备案的决定,不同意备案的书面告知理由、并回退材料。 4.送达责任:依法制作备案确认书或不予备案意见书送达申请人,或通过法定途径公告备案信息,并事先告知申请人公告信息发布途径。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上级主管部门的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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